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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份人士對調解的誤解

早前閱讀一管理公司刊物,內有法律常識專欄,由某律師行定期撰文,剛好有一期文章的標題為「律師建平台  調解快夾妥」。文章提及社會上遇到很多的紛糾,使用調解比起採取訴訟更加優勝,然而對律師作為調解員的角色則頗為詭異。

文章表示採用律師作為調解員時,「律師會協助雙方尋求一個最好方案的解決,首先搜集發生意外的詳細資料,如出事地點、環境情況、事發經過、證人、傷亡原因、入院及康復期的支出 …… 律師根據支出單據,上述正確資料去提出索償,一旦雙方達成協議,認同索償金額,案件便不用多花時間排期等待法庭判決。」

文章的表述中,第一個錯誤為:搜集詳細資料。調解員需要了解基本資料,但一般情況下,調解員不會主動去搜集資料。調解員會於調解會議前和當事人溝通,了解事件的始末,閱讀其提供並有關的文件,但不會進行文件的搜集、亦不會作出任何調查。

第二個錯誤為:找尋證人。調解的精神之一,為不專注於判斷誰對誰錯,亦不重視舉證。調解各方無需提出證據或證人去証明問題所在、責任所在。相反,講證據、找證人,才是訴訟的重要一環。

第三個錯誤為:律師根據正確資料去提出索償。律師作為中立的調解員,不會為任何一方提出或建議索償方案。某程度上,調解員不是要審核單據的準確性,而是要確保雙方提出的索償方案實際而可行

事實上,以上三點錯誤,在訴訟的角度看是對的,卻不適用於調解。部份法律界的從業員,雖然同時提供調解服務,或視自己為調解員,但對調解的認識仍不夠深入。部份人士仍走不出法律訴訟的概念,甚至不自覺在調解中擔當起律師或法官的角色。

本文並不是要指出法律從業員並不適合作調解員,卻想說明現今社會,即使是法律界的朋友也對調解並不全然了解。律政司推行調解,訂立法例、成立工作小組之餘,切不能忘記普羅大眾對調解一無所知的事實。

畢竟,調解的精神,並不是一、兩個廣告或活動宣傳便能傳達。

By Eric 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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