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ng Kong Mediation Today

40小時調解課程的提示

要成為調解員,不少人知道要先完成40小時的調解員培訓課程。然而,筆者剛與學會及培訓機構完成了一個40小時的調解課程,發現很多學生在報讀課程時低估了課程要求,甚至有同學最終無法完成課程。為了避免有興趣的朋友費時失事,特在此撰文稍作提示。

報讀課程前,你準備好了嗎?

提示一:上課時間

首先,報讀者要注意40小時的課程有不同的形式,坊間主要有共5課每課8小時(共40小時),或14課每課3小時(超過40小時),偶然或有6至7課的安排。要注意,課堂數目愈小,每課的時間愈長,你能夠幾乎整天投入課程嗎?如果課程安排在連續數個週未,你又能夠安排時間嗎?

提示二:實際投入時間

40小時的課程,投入的時間絕不是單單的40小時。課堂前後,同學們都應閱讀課程講義及筆記,特別是為了準備調解課內的模擬個案,同學們都應準備及熟讀調解員的開場白,並練習簡單的調解技巧。沒有課餘的溫習,是很難良好地完成一個調解課程。

提示三:缺席的後果

很多報名人士都有疑問,真的要完成40小時,缺席一課也不容許?對,坊間普遍具質素的調解課程,對學員出席時數及狀態均有嚴格的要求。雖然人非草木,或會生病,或有急事,但任何理由均改變不了不能完成40小時的事實。個別機構或有補救的措施,如補課,但一切也是按情況處理,沒有絕對的保證。

提示四:中定英?

如果你中英文能力優秀,這個提示就不在你考慮之內。報讀人士要清楚,課程的教材是以中文或英文撰寫,進行調解模擬個案時,你選擇以廣東話或英語進行,你的調解課有是否有相關的選擇。調解課程中,有不少機會要書寫文字,你較常用中文或英文呢?

報讀調解課程,必須注意時間安排,學員要投入的時間往往超過40小時

提示五:基本技能

何謂基本技能?就是能促進調解員工作的技能。首選:電腦文書打字,調解員要處理不少文書,中英文打字必不可少,當然你可以找人代勞,但講求靈活應變的調解員又如何假手於人?其他基本技能還包括:電郵收發、雲端儲存、視像軟件應用、網上辦公室文書應用等。缺乏基本技能,你的調解工作難以得心應手。

提示六:興趣

很多人會覺得奇怪,興趣居然不是首要考慮之一。非也,其實對調解的興趣當然很重要,但這因素較少被人忽視。然而,有人會對調解產生誤會,以致上課中途發現「不似預期」。投身調解行業的考慮,可詳見前文「投身調解專業的4個考慮」。事實上,坊間很多文章或機構的說法都不完全正確,大家一定要先了解清楚。

Eric Ting

約束力的迷思

解決爭議的方法中,坊間很多時會把仲裁 (arbitration)和調解 (mediation) 相題並論。很多人認為,兩者最大的分別在於結果:仲裁員會作仲裁裁決 (arbitral award),是一個終局的、有約束力和可執行 (final, binding and enforeable) 的裁決。調解則透過調解員協助雙方達成協商的和解約定 (negotiated settlement agreement),約定如同一份有法律效力的合約,雙方須要遵守。

很多人認為,仲裁決定因為是最終又有約束力,法院一般都會支持,執行時更有確定性。和解協議雖然是一份具法律效力的合約,但如果當事人不願執行,各方又要再進行司法程序,費時失事。

其實,這個看法不能說完全正確。法院並不會盲目執行所有仲裁裁決,仲裁條例(Cap.609) 亦有訂明法院不強制執行仲裁裁決的基礎和考慮。在近期的法院裁決中,廣東順德展煒商貿有限公司 v Sun Fung Timber Co Ltd [2021] HKCFI 3823一案,法官根據以下原因拒絕強制執行內地的仲裁裁決:

  1. 根據香港法律,有關同意仲裁的協議無效 (仲裁條例 s.95(2)(b))
  2. 當事人並無獲得關於仲裁程序的恰當通知 (仲裁條例 s.95(2)(c))
  3. 強制執行裁決,會違返公共政策 (public policy) (仲裁條例 s.95(3)(b))

不同的個案,當然會有不同的考慮。法院拒絕強制執行仲裁裁決當然不常見,但上述案例正好說明不要盲目或過份簡單的演繹仲裁的約束力或執行力。

更重要的是,由雙方同意的和解約定真的無可取之處嗎?

事實上,經調解的和解協議是雙方按自己的需要和意願,在調解員的協助下付出精力討論而成,雙方都同意執行。和解協議的執行往往不涉及外力,或第三方強制執行,更多是自願共同進行和完成。某程度上,和解協議的自我「約束力」更大。

此外,和解協議的約定事項,往往比仲裁和法庭的判決更靈活、貼身和乎合當事人需要。如果調解過程和條件許可,雙方更有機會坦誠溝通,消除誤解,修補關係。

解決爭議的結果當然重要,但過程其實也不容忽視。調解著重結果,也重視過程,下次選擇解決爭議的方法時,可以不單考慮結果的約束力呢。

Eric Ting

調解路上 2021

2021年 結束,很感恩的可以在這裡對調解路程作一個簡單的回顧。全球在疫情的廣泛影響下,大家的生活已進入新常態,大家對防疫檢疫不再陌生,調解的應用和推廣亦沒有因疫情而卻步。

過去一年,我首次全年每月也在處理不同的調解個案,除了個案數目增多,個案的複雜性和多樣性也提高了。作為一個投身調解行業多年的調解員,既要兼顧本業,也要做好調解,確實是能力的挑戰。然而,我也發現在處理調解個案中學習到的知識和技巧,大大使我的生活和工作得益。這也再一次引證我早年的看法,做一個生活的調解員,把調解態度和文化帶入生活。調解員的身份和我們的自身實在密不可分。

疫情下大家把握機會碰面,不少調解活動無法大規模進行,或轉移到網上進行,得悉調解各有心人仍然努力推行及應用調解,在不同位置密密支持調解,大家雖然低調,但應記一功。身體力行,相比起鋪天蓋地的活動來得更貼地更貼心。

有人問我們為何多年仍支持社區調解?不少機構發現社區調解需長期付出,既無法「賺大錢」,更「勞心勞力」,紛紛只作有限度支持,或只視為建立形象的手段。事實上,不少社區調解的推廣也不能掌握社會需要,更不要說全面應用調解幫助各階層人士。本港調解的發展及應用仍然集中在某些行業或人士,全民認識依然十分有限。

我曾接觸某些調解員,他們發現社區調解收入微薄,有時更有所付出,紛紛退出或轉向其他類別的調解。以金錢收入為考慮確可以理解,這亦足見堅持社區調解推廣的朋友必須具備無比的耐性,大家也是有心人去做實事。

調解培訓方面,因應HKMAAL的要求,40小時的調解員課程中的個案角色扮演必須實體進行,這使疫情嚴峻時調解員的培訓受到挑戰。不少培訓機構靈活變通,紛紛推出網上培訓。無論實體或網課,還是提醒各位要注意現時不同調解課程質素。我收到不少投訴有關調解進修課程的內容,對調解員的知識及專業發展作用有限,還交集了一次無用內容。部份機構的課程重量不重質,大家要小心分析網上或媒體的資訊。

新的一年,各位調解員朋友繼續裝備自己,好好努力為調解出一分力﹗

Eric Ting

投身調解專業的4個考慮

過去數月忙碌地完成了多宗調解個案,不少人問道調解行業是否興旺?是否投身成為調解員的好時機?坊間更有不少報道指調解課程反應踴躍,調解員收入不俗。我借此本文分享我的看法。

考慮一:你認識調解嗎?

要投身一個行業,我們必須了對該行業有基本了解。除了知道調解是用來處理糾紛,我們對行業的前景和運作也要有真實的了解。傳媒的報導很多時是各調解機構的撰文或廣告,電視劇集因為要富娛樂性而無可避免對真實情況作出改動。

最真切的了解,莫過於向正在執業的調解員查詢,這些調解員有處理真實個案的經驗,能分享他的所見所聞,也能以第一身告訴你調解發展的前景。如果你身邊並沒有當經驗的調解員朋友,你可以參加一些調解推廣活動和調解課程,在這些場合你會有機會與調解員接觸和溝通。此外,不少有心調解員在網絡上也構建了不同的平台或群組,大家也愈來愈容易接觸調解。認識調解,不再是從書本或課堂開始。

考慮二:你具備成為調解員的能力?

調解員不單是一份工作,也是一個專業,業界對調解員的能力是有一定的要求。專業資格方面,視乎你所申請的調解員資格認可機構,簡單而言,要成為認可調解員,大家首先要完成修讀一個40小時或以上的調解員課程,再通過調解模擬個案的評核試。調解課程和及後的調解練習要投放不少時間,評核試也不是逢考必過,時間、金錢和調解技能的掌握均是你的考慮因素。

考慮三:你具備成為調解員的心理素質?

調解員要擁有良好心理素質,你的工作就是要處理負面的情緒、對立的爭論、人事的衝突等;面對負面或激動的場面,你要保持正向思維及冷靜;你要對當事人感同身受,但不能過度投入或偏頗;你要保持中立,但不是把自己置身事外;爭議方可能對你的協助毫不理解毫無謝意,但我們仍要堅持我們的專業和守則。你能做到嗎?

考慮四:你成為調解員的心態是?

不少前輩告誡我們,調解員並不是一份可以讓你賺取金錢而致富的工作。事實上,大部份調解員也擁有自己的本業,在本業的基礎上再投身成為調解員。我看到不少視調解員為兼職賺外塊的調解員,他們最後均不同程度的放棄調解專業。即是不計較回報,他們會發現調解員是有壓力和有要求的,認真的調解員,工作絕不輕鬆。

以上四個考慮,是我個人認為有志投身調解人士值得深思的。本文不是要令有志者卻步,但看到不少調解員或同學浪費了大量時間金錢,最後無功而還,在開始時考慮清楚,更勝日後在專業路途上的掙扎。

Eric Ting

疫情下的調解

新冠狀病毒全球肆虐全球,各國採取不同的防疫控疫措施,司法機構下的法院和審裁處幾乎完全停頓,爭議案件亦無法處理。疫情下的司法工作大受影響,調解的進行更具挑戰。筆者在上月成功完成了一宗調解,除了案件的準備,也需要爭議雙方及場地方在衛生、通風以至會議安排上特別準備,確是一次如何在疫情風險下安全進行調解的好經驗。

疫情下的調解,較一般的調解有以下特點:

一、爭議各方對面談有所保留:爭議各方一般在產生爭議後都會對面談感到不自在,有爭議方會提出以電話進行調解,或以穿梭式調解(shuttle mediation)討論和解方案。

二、爭議各方更關注調解的需時:爭議各方和調解員需要帶口罩進行調解,過程中需要頗長時間說話,呼吸、喝水甚至視野(戴眼鏡人士可能會因口罩產生霧氣)也較沒有口罩不便,大家對調解的過程感到辛苦,會表示不願長時間進行討論。

三、調解會議的場地關注:爭議各方和調解員對場地的衛生和通風更為關注。傳統調解場地採用空調把參與各方放置在一個小房間的做法在疫情下具有一定風險。會議其間使用的文具紙筆、紙巾、紙杯、傳閱的文件、以至喝的開水,也要小心安排。情況許可,坐位的安排也應保持合適距離。

雖然如此,調解在疫情下不一定變得更困難。調解員在不同的環境下必須具備靈活及正面積極的思維,更不應先入為主地認為調解難以取得進展。

調解各方由於對調解需時有真切的關注,某程度上出席調解者要不便拒絕出席調解會議,要是出席便有可能想於短時間內解決問題。調解員前期如準備工夫得宜,可以省卻不少會議陳述時間,讓爭議各方集中討論解決方案。參與調解各方可能較以前更積極,會議更具效率。

疫情下,爭議雙方雖然有各自立場,但也有共同意願,希望各方身體健康,疫情盡快改善。或許個別人士因爭議而充滿仇恨,並不想對方好過,但爭議方如果具備如此情緒狀態,一般情況下調解並不會開展。

無人願意看到疫情的發生和蔓延,但大家不妨多角度思考,疫情使我們更重視自身和身邊人的健康和需要,也使爭議各方好好思考:爭取眼前的利益和保護自己的權益當然重要,但更寶貴的還是健康的身體和和諧友愛的關係。

Eric Ting

調解員與社會爭議(下)

調解員必須以身作則,好好處理我們在社會爭議中的角色,才可以說服市民把他們的爭議交付到我們手上。上文談論了兩項調解員在社會爭議下應注意的應對,包括要以專業方式分析社會爭議和謹慎處理有關爭議的大量訊息。 本文繼續簡述筆者的看法。

調解員在具爭議性的社會議題中,必須注意調解員自身的合理中立性。這是十分重要,卻不為很多調解員朋友了解。很多朋友認為,調解員雖然在處理爭議時是中立的第三者,但就社會議題,他必然有自己的看法,中立性不應凌駕於自由意志,甚至不應因此限制表達意見的自由。

其實,這是對調解員中立的誤解。調解員在不同的爭議上,當然會有自己的看法,也會有表達的權利。可是,在表達的過程中如不謹慎行事,便會失去中立性,也間接失去爭議各方的信任。

例如,調解員在處理一宗工程欠款糾紛中,發現某承建商一向在業界有拖糧或扣糧的做法,即使他毫無疑問這是一宗存心逃避付款的糾紛,他也會中立行事, 不會在處理爭議時絲毫表露他的看法。他會切實地要雙方表達自己的看法,再按雙方表達的資訊去促進討論糾紛。

面對社會議題的爭議亦同。如果調解員對某論題有強烈看法,並在大大小小的場合表達意見,他日處理某個案爭議時被其中一方發現其政見與對方相同,難免會有偏頗的感覺。假如爭議的一方認為調解員不中立,再加上發現其政見的強烈看法,自然會產生合理懷疑。

那是否代表調解員不能表達自己的意願?其實調解員可以行使表達意願的權利,但必須以專業的手法進行。有資深調解員分享,他一向選擇低調行事,不公開分享他的看法,因為調解員是他的職業。這無疑是對職業的認真和自我要求的操守,也是謹慎專業的做法。

調解員可以表達看法,惟在表達時要展現前文提及的專業手法。不合理的言詞、激烈的表達或行為、沒有經過嚴謹思考的論據,均會破壞調解員的專業。調解員在表達看法時也要有互相尊重及包容不同意見的心。只接受一種看法,甚至排除異己,必然與調解之道背道而馳

事實上,調解員的待人處事與調解員的專業工作是不可分割。一個內心自我和激進的人,必不能客觀和理性促進一個議題的討論,也難以做好調解的工作。

筆者明白當自己的意願多次表達但不被回應或接納,人們內心必然會產生無可奈何、憤憤不平等負面感覺,但如果我們因此便以怨無怨,甚至做出傷害自己或社會利益的事,是否真的為解決爭議的良策?

調解的經驗告訴我們,負面的思維,負面的手法,往往難以得到正面的結果。作為調解員,我們當然也可以社會爭議聲中做好自己,出一分力。

Eric Ting

調解員與社會爭議(上)

本港自2019年6月就《2019 年逃犯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法例(修訂)條例草案》 引發了連串的社會爭議,甚至演變成一場又一場的暴力衝突。不少有心的調解員也有疑問,調解員在激烈的社會爭議中應如何自處?本文簡單分享筆者的看法。

調解員一向與處理爭議息息相關,雖然我們明白不是每一個爭議也適合以調解處理,不代表調解員在社會爭議中沒有角色

首先,調解員必須以專業方式面對爭議。調解員面對社會的不同議題,應以包容、理性和務實的態度去聆聽,不盲從堅持。這正是調解中聚焦真正利益,重視理性討論和反對立場式對抗的精神。因此:

(i) 真正利益:針對不同的社會議題,調解員不會只著重爭論點或各方的理據,更會嘗試找出最合乎各方利益的解決方法;

(ii) 理性討論:調解員不會只偏好某一方的說法,或由情緒主導行事,惟有放下主觀思維而充份了解兩方的想法和困難,才能有建設性的進展;

(iii) 反對立場式對抗:調解員不會贊成不合乎各方利益下的堅持,更不會認同為反對而反對,眾所週知,這無法有效及妥善解決事情。

此外,調解員對接收的爭議資訊必須謹慎處理。在這裡,我們並不是談論保密的處理,而是對資訊的分析及理解。調解員接收了個案資料後,往往要仔細分析,小心使用資訊。今天的社會爭議, 調解員面對傳媒及網上的大量資訊,必先進行合理分析,不應相信有合理懷疑的資訊,更不應散播不實或煽情的資訊。調解之道,凡事均有兩面,一般而言,沒有強而有力的理據及資訊,我們是不應完全支持一種看法。

面對社會爭議,調解員必須以身作則,做好自己。如果我們無法好好面對社會爭議,有如何說服市民把他們的爭議交付到我們手上?

下文將會討論更多關調解員的角色。

Eric Ting

簽署新加坡調解公約

2019年8月7日,67個國家和地區代表出席了在新加坡舉行的《國際和解協議執行公約》(又稱《新加坡調解公約》)簽署儀式,47個國家包括美國、中國、韓國、印度和新加坡簽署了公約。

《新加坡調解公約》由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歷時四年研訂,並經聯合國大會會議於2018年12月 20日通過。公約使國際商業糾紛的各方於達成經調解的和解協議後,可以在公約簽署國的法庭執行和解協議內容。公約視為國際商事調解版本的《紐約仲裁公約》。公約的重要性在於完善了一直以來國際商事爭議所欠缺的調解制度,使其能與仲裁並駕齊驅,共同在處理國際商事爭議上發揮功用。

本地調解員與公約
公約的簽署,除了是國際爭議調解機制的完善,作為調解員的我們可以留意以下幾點:


1. 公約旨在理順國際商事調解達成的和解協議執行問題,加強企業商戶對調解的信心,公約目前重點在商業事務,家事、社區調解如消費者爭議、個人爭議即使涉及國際性質也不包括在內;


2. 公約運作的機制與《紐約仲裁公約》類似,由申請人到簽署國法院對經調解的和解協議進行強制執行,如同當地法院裁決,除非符合公約來列出的抗議理由;


3. 有關國際商事和解協議無法按公約執行的理由,其中一項為調解員的不當行為,故調解員需要注意自身的表現是否符合現時行業的調解員守則和規範;


4. 公共政策相關的爭議亦是其中一個簽署國法院拒絕執行和解協議的理由;


5.  與 《紐約仲裁公約》 不同,《新加坡調解公約》無需先界定指定調解地,其非地區化取向突顯調解具靈活性的特點,強調由爭議各方自主自定適用法規;


6. 公約接受經網上爭議解決平台達致的和解協議,只要具有認可的簽署,並能向有關簽署國法院提供有關調解的後和解的證據,便可按公約規定來執行,與調解靈活性一致;


《新加坡調解公約》雖然並不是直接影響到每一位認可調解員,但公約對調解的採用是一個肯定。調解是一種與別不同的解決爭議方式,在友好解決爭議上發揮獨有的價值。讓大家繼續為調解的發展而努力,讓更多人正確的認識調解﹗

Eric Ting

非律師調解員的優勢

參加不同的調解分享會,不約而同地有調解員提到,市民在挑選調解員時往往鍾情有法律背景的調解員,甚或以為由律師擔任的調解員較有保証。這種想法既對一般的調解員不公道,也使調解員的個人發展遇上不必要的困難。

調解員面對市民這種想法,一定要抱有同理心及正面思維看待。同理心,意即要理解普羅大眾有此看法的原因。傳統以訴訟解決爭議的思維有過百年的歷史,由於以法律為主,法律知識不可或缺。調解雖然與法律法規不可分割,卻並非調解的主軸。大眾未了解這概念情有可原。

調解員必須正面處理這種想法,不要產生排斥律師調解員的思維。 非律師的調解員應多想想自己的優勢,加以鞏固及發揮。首先,大家有自己的行業背景,在處理本行的爭議時更能捉緊事情的背景和解決爭議的關鍵。這亦是建議調解走專門化的路線,好使爭議更有效被處理。

律師調解員並不能在調解中給予法律意見,爭議方要自行獲取法律意見。由於爭議方清楚調解員不具備法律專業,不會試圖向調解員查詢法律意見,更能有效及集中討論問題。

事實上,律師培訓中的思考模式及工作上作出判斷的習慣,是律師們擔任調解工作的一大挑戰。如律師不能有意識地管理自己的思維及習慣,則有機會會主導會議、給予參與調解方過度的壓力、更有人會給予意見。這些,都是現行促進式調解的大忌。

總言之,非律師調解員無須對自己的身份自卑,更不須過度批評律師調解員的不是。大家一方面要教導市民認識調解,另一方面要清楚自己的能力,肯定自己的優勢,補足自身的弱點,持續裝備自己以成為一個稱職的調解員

Eric Ting

調解對人的重視

早前完成了一個向認可調解員分享心得的工作坊,準備期間有機會深入研究坊間調解員的工作心態,而工作坊眾人也有機會再進行探討,值得各調解專業及公眾人士參考。

調解員的工作簡單而言是以第三者的身份協助處理糾紛。因此,調解員首要的心態必定是重視人與人之間的關係,希望透過化解眼前的爭議,讓各方和諧共贏。雖然,調解不一定讓大家百分百修補關係,也不一定如坊間所說那樣和好如初,但成功的調解一定能使雙方找到一個大家接受的方式繼續走下去,避免事情惡化和爭議升級。

人與人關係和調解員的價值觀不可分割,是因為調解員的主要任務是處理人與人的關係。即使是商事調解,很多人認為只有金錢沒有感情,也逃不掉商業關係、合作黙契和人際網絡但商界珍而重之的要素。關係於社區調解、職場調解、家事調解等更為重要。

調解員雖然為促進者的角色,主持會議不主導會議,但他的忍耐和堅持某程度上對解決糾紛起重要的作用。一個調解員如果只抱著志在參與的心態,又或對參與調解的雙方關係毫不關心,大家只會感到調解員是一個隔岸觀火的第三者,他們對達成和解的意向也會不知不覺減低。

曾聽過一位調解前輩的分享,他認為調解員有機會碰到爭議的雙方,有機會協助解決他們的困難,是一種緣份。面對如此的機會,每一個調解員應全力以赴,以專業的手法為他們排難解憂。否則,這只是浪費調解中每一個人的時間,調解員也只是虛度光陰,積累不了任何有用經驗。

事實上,那些不重視人與人關係或調解只懂公事公辦的調解員,口碑往往不好,也不獲同業尊重。其實,重視人與人關係,可以使人們多一份人情味,少一份冷漠。這不單是調解員的事,也是每一個人值得深思的問題。

Eric 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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