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碼頭工潮「調解」不是調解

2013年3月28日,香港葵青貨櫃碼頭爆發罷工工潮。香港國際貨櫃碼頭公司(HIT)的碼頭外判工人由於不滿多年工資過低、工作環境欠佳、合同條款不合理等原因,發起罷工及抗議。事件由於雙方的回應不佳,逐步升級。

HIT堅持由於外判工人並非由其直接聘請,談判必須與外判商進行,更向高等法院申請臨時禁制令,對碼頭進行清場及恢愎運作。工人由於認為資方並無誠意談判,更有卸責言論,加上已有長時期受到不公待遇,於工會組織職工盟等支持下決定抗爭到底。

事件持續約兩星期,2013年4月10日,於勞工處的界入下外判商及工人展開第一次「調解會議」,HIT亦同意列席。然而,由於勞工處安排了職工盟以外的工會加入,工人不滿,會議最後無法展開。

作為市民,當然關注為何勞工處會作出令工人不滿的安排;作為調解員,當然注意到這個報章、局長、工人口中的「調解會議」並不是調解 (mediation),最多只能視為調停(conciliation)或談判 (negotiation)。

會議的保密性

調解最關鍵的要素:保密性 (confidentiality),並無法於勞工處安排的會議中體現。

會議由於涉及眾多人士,即使參與代表不多,最終會議的討價還價亦會公開。在傳媒及各方的關注下,雙方的方案、當中的讓步連無直接關係的大眾亦會得悉。幾乎每次會議,傳媒均會追踪進展,令大眾如親身參與會議。

由於方案的公開,工會代表要向工人交代,資方代表要向老闆或股東交代,每一個說話、每一個方案都變得格外小心,更不會輕易讓步。工人收到某方案後,或會向不同工種交換消息,或會向不同工會討論,方案亦無保密可言,完全失去調解的特點。

會議主持人的中立性

調解員在調解會議中為一個中立的第三者,不會提供意見幫助決定。調解員以一個促進者的角色,令爭議各方集中真正的需要,進行合乎實際的討論,從而達成和解方案。

勞工處的會議主持人角色卻遠多於此。早在雙方未同意進行談判前,勞工處的調停員已出動進行遊說工作。會議中,他亦對部分討論的議題提出意見,以便雙方討論。必要時,此調停員更會提出某些約束性的建議。此第三者的角式與調解員的角色實大大不同。

雙方談判的權力不均

此外,調解雙方討價還價的權力 (bargaining power) 不能差別太大。工人罷工,生計頓受影響。由於香港的工會並無集體談判權,工會亦沒有龐大及穩定的收入,罷工期間工人的津貼只能籌款所得,持久力令人懷疑。工人受法庭頒領而把罷工抗議的地點移到貨櫃碼頭之外,間接也令資方受影響的程度減低。

反觀資方的情勢相對有利。責任上,HIT把一切算到外判商的身上;名聲上,和黃集國的名聲並不會因個別罷工而有影響,畢竟公眾都對此集團心中有數;最切膚的商業營利,工人不阻擋碼頭運作,已令資方舒一口氣。事實上,業內人士表示香港七成貨櫃均屬中轉,不靠泊葵青碼頭,仍有附近港口選擇。一般的調解在此情況下並不易成功。

當然,碼頭工潮的「調解」並不是調解,除了上述的原因外,更重要的是勞資雙方對調解的認識有限。雙方,即使是工會、勞工處等,或多或少無法從立場之中抽離。面對多年的辛酸,部份工人則要透過罷工表達不滿、發泄怨氣。要令大家真正開展調解,首先需要大家自願參與、明白大家會議的真正目的。這也正正是調解員的工作之一,也是調解的可貴之處。

By Eric Ting


1 Comment

  1. 補充:碼頭工潮雖然不算是調解,但當中的談判可被視為調停(conciliation) 的過程。調停及調解在不少地方均互相通用,但並不完全相同。調解的獨立中間人一般不會提出意見,旨在協助當時人進行週解,此亦稱為促進式調解;調停的獨立中間人則可更為進取,於某些情況或某些事情上可提供意見,而視乎中間人的授予權力,他更可提出一些有約束性的建議。一般情況下,此建議均與法律法規相關。調停用於勞資糾紛的安排亦很常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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