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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nthly Archives: June 2013

當調解參與者不清楚調解

調解,不少人會知道是一個自願、保密的解決爭議方法。調解透過一位或多位的中立人士,即調解員,利用調解技巧促進協商議題,解決爭議。然而,這只是一個定義,並不代表調解參與的當事人已清楚了解調解。

目前,不少爭議個案於調解前均由律師處理。此類個案為訴訟前調解個案,為配合律政司發出的實務指引31而進行調解。這種「為調解而調解」的個案,很多時參與雙方,甚至律師均不明白調解的精神,以致調解淪為一個達致訴訟的工具。

曾有市民反映採用調解的經驗是費時失事。細問原因,原來當時負責個案的律師,把當事人轉介給另一位律師伙伴進行調解,每小時收費數千,如同律師訴訟費一般。律師形式上主持了數小時調解會議,惟各位只重覆又重覆自己的論點,並無任何進展。

表達自己的關注只是調解的第一部,及後更重要的是為找出雙方真正需要及探討大家都可接受的解決方案。調解需要處理情緒、需要放棄立場、需要不分對錯,如果這些精髓無法帶入調解,調解會議只是一個普通的會議,反而有機會令爭議及矛盾加深。

現時並不是所有律師均清楚了解如何善用調解,個別律師更會對調解產生成見,認為對其行業穩定帶來影響。畢竟,調解在香港的發展只是起步數年,部分律師即使受過專業培訓,不會亦不懂向當事人大力推薦調解,更無法盡力以調解為當時人達致最大利益。

市民更難以理解調解。作為被爭議沖昏頭腦或飽受困擾的一方,他們要靜心學習何謂調解,如何找出各同基礎,實在挑戰他們的精神及耐性。目前接受調解前的簡單講解,實不足令當事人完全信任及明白調解。

當調解參與者不清楚調解,便會大大減低調解的力量,更會為調解產生不必要的污名

當時人不明白調解的意義,於是堅持己見或指斥對方,令事情無法推進,更再一次傷害對方。調解員不明白調解的精髓,則令會議空洞無物,不能疏導情緒、不能找出需要、亦不能達成協議。

故此,當調解參與者不清楚調解時,對各方最佳的方法就是不要展開調解

決定採用調解的個案當然可貴,但不了解調解而使用調解則會令事倍功半。各位法律從業員、調解服務機構或調解員,在接收調解個案時,實應審視調解是否確切被明白,不應急功近利,更不應敷衍了事。一個不良的處理手法,足以影響到整個行業的聲譽及發展。

By Eric Ting

近年香港調解發展簡述(二)

調解工作小組報告的公佈,意味著一系列的調解發展工作正式展開。調解,開始走上社會的聚光燈下。

2011年1月,概據「土地(為重新發展而強制售賣)條例」的調解先導計劃正式推出。此一工作回應工作小組報告建議9,對土地使用和重建等出現的爭議推行調解試驗。此計劃由聯合調解專線辦事處有限公司負責管理。

2011年11月,優質教育基金撥款資助在小學推行為期一年的朋輩調解試驗計劃,由香港家庭福利會向學校推廣朋輩調解及調解教育,並為老師、校長等進行培訓。

同為2011年11月,調解條例草案正式向立法會提交。

2012年5月,為期兩天的“調解為先”研討會於香港國際仲裁中心、香港調解會及律政司的支持下舉行,目的為提高公眾對調解的認識,並為海外及本地的調解專家提供交流機會。

2012年6月,調解條例草案獲立法會二讀通過。同為2012年6月,金融糾紛調解中心正式推出有關金融糾紛的調解計劃。

2012年8月,香港調解資歷評審協會有限公司以擔保有限公司的形式成立,此為回應工作小組報告建議25,成立一個單一調解員資格評審組織,使調解員質素肯定、使評審標準一致,以維持調解的可信性。

2012年10月,律政司刊登憲報,指定調解條例正式於2013年1月1日生效。

2013年1月,調解條例正式生效。

2013年4月,香港調解資歷評審協會有限公司正式投入運作,其網頁亦正式啟動。

隨著調解專責工作小組在2012年9月舉行最後一次會議,代表其工作已完成。然而,調解發展工作變得更多、更廣。新的調解督導委員會已經成立,並由律政司司長擔任主席。督導委員會主要就香港進一步提倡和發展調解提出意見及協助。

在不遠的將來,將有更多調解的發展,作為調解員的各位,務必要裝備自己,成為一個高質素的調解員﹗

By Eric Ting

近年香港調解發展簡述 (一)

香港的調解事業發展迅速,“調解條例”、“香港調評會”的落實為調解發展的里程碑,往後將有更多的任務需要調解同業完成。調解發展正式啟動,一般可以從2007年說起。

2007年10月份,當時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在一年一度的施政報告提出,「政府當局會籌劃如何在香港更有效及廣泛利用調解處理高層次的商業糾紛,以及相對小型但與社區息息相關的糾紛」。調解,被視為一種可以有效處理糾紛的方法,更可以使目前司法制度的資源更有效地被運用,減輕司法負擔。

2008年初,由律政司司長領導的 “調解工作小組” 正式成立,目的為檢視和研究於香港推廣調解服務,並制定工作報告為日後調解發展作出多項指導性建議。工作小組對多個範疇進行研究,其中包括公眾調解教育及宣傳、調解員評審資格及培訓、規管架構等。

2009年5月,“調解為先”的簡介活動舉行。該活動要求參與機構、公司等簽署一份 “調解為先”的承諾書,承諾日後如遇上爭議或糾紛,均會先嘗試以調解來解決問題,然後才採用其它的 “另類解決爭議”方法或進行法律訴訟。計劃雖然近期未見有特別的活動或宣傳,但據當局表示已有超過70間公司、40個行業聯會或機構作出承諾及簽署。

2010年1月,司法機構發出的 “實務指示31 ﹣ 調解” 正式生效。該實務指示規定爭議各方及其法律顧問在進行訴訟前,必須真誠努力以調解方式去解決爭議。訴訟一方如沒有任何合理解釋而不參與調解,法院於判決時會發出不利該方的訟費令。

2010年2月,“調解工作小組報告”正式出台,當中提出了48項建議,為日後調解發展的工作定下三個階段:第1個階段為提高各界對調解的認知;第2個階段為強化及針對性宣傳及第3個階段為大規模而廣泛的接觸公眾。目前,香港正署於第2個階段。

同時,工作小組亦草擬了一份供香港調解員遵守的行為守則,並連同 “經調解的和解協議” 的樣本,一併構成 “香港調解守則”。守則提出原則性的指示,調解員將按其原則作業,為調解員作為一個專業行業定下標準。

事實上,“調解條例”、“香港調評會”的出現,又或是目前不段進行的調解活動,均按“調解工作小組報告” 的建議進行。故2010年起,調解的發展可謂正式進入百花齊放的階段。

By Eric Ting

15元告上法庭 如何達至雙驘

數天前的一宗新聞,外藉傭工替僱主到肉檔買豬肉時,因為「打斧頭」15元被僱主發現而告上法庭。裁判官判刑時,指案情荒謬,亦質疑警方是否「沒事做」,應考慮以自簽守行為方式處理。傭工最後需以1000元自簽守行為12個月,期間不可干犯與違反誠信相關之罪行。

為15元告上法庭?實在太無理取鬧﹗這想必是很多人的看法。會有人為了15元而報警嗎?相信沒有很多人會這樣做。身為中立的調解員,我們不能因眼前的資料而判斷這是一個無良僱主,或許這位僱主已飽受折磨?或許這位僱主是受到傭工的狡辯而被惹怒?或許這新聞另有文章?

所以,一如我們所學的,我們並不是要對這新聞來判斷誰對誰錯。

這新聞使我們明白到,紛爭的產生是何等容易。多至千百萬,少至15元,爭議的內容不一,解決爭議的方法亦有很多,法庭在這次事件中,真的解決了問題嗎?

僱主及傭工,除了一般的勞資闗係,更有家庭的關係。傭工照料僱主一家的起居飲食,他們一起居住、相處,甚至建立關係。法庭的判決,或許阻止了傭工對僱主的「打斧頭」,但事件中沒有人是真正的驘家。

傭工被判刑,亦會被撤換,僱主要再聘請新的傭工、重新訓練、重新適應,他更要花時間、精神、金錢去進行訴訟,最糟的是被全世界認為他野蠻無理、似勢凌人。傭工因一時貪念,被責駡、被辭退,因為新聞更被登照片,一心想工作的,不但失去工作,更被眾人視為貪婪、不可信,既輸了錢財,也輸了人格。

如果調解能應用到此事件,雙方將會有機會坐下對話。

雙方會有機會聆聽對方的觀點,再進行真正的對話,而不是和警方對話。

僱主會讓傭工明白他有多麼的失望、困擾,因為最需要信任的人欺騙了他。

傭工或會令僱主知道她如果可以選擇,她一定會以其它方法解決她的財困。

僱主原來並不是無良,傭工原來也不是貪婪,所有的行為均有原因。

或許世事不是那樣完美,

但經過互相了解的承諾,來得比判刑更真切、更持久。

最重要的,是他們也有一個重新建立關係的機會,這才叫雙驘呢。

By Eric T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