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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推動 調解為先

「調解為先」鼓勵各企業、機構於業務或商貿上遇上糾紛時,先以調解處理爭議,如果未能成功才採用其它解決爭議方法或於法庭進行訴訟。

調解,誠如律政司司長袁國強資深大律師所述:「毫無疑問,推動調解服務對香港最為有利。調解不單是解決爭議的有效方法,推動調解服務亦可加強香港作為國際金融及商業中心的地位。」

首次「調解為先」簡介會於2009年5月7日舉辦,由香港和解中心、香港調解會、香港大律師公會、香港律師會、消費者委員會支持。本次「調解為先」招待會為第二次相關活動,已於2013年7月18日完滿結束。當日出席人士超過170人,包括法律和調解專業人員、各國駐港領事、私人公司、商會和社區組織的代表。

會上40多間公司、社區組織、教育團體,包括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中國銀行(香港)有限公司、慕詩國際集團有限公司、信和置業有限公司、英國保誠保險有限公司等,簽署了「調解為先」承諾書,承諾在考慮訴訟前,會以調解解決爭議。

承諾書大概樣式可參見,亦歡迎加入:http://www.doj.gov.hk/chi/public/pdf/2012/medic1.pdf

調解為先其實亦有一個網頁,不過資訊或設計實在有很大的改進空間:http://www.mediatefirst.hk/default.htm

調解為先雖然為一個企業、機構的承諾,但亦標誌著調解的認知性及認受性的增加。簽署承諾書需要對調解有基本認識,亦要清楚執行時對企業、機構的細節及影響。

不少人對新的事物總存有戒心,這是無可厚非,然而各位必須以開放的態度去審視調解,才能真正明白調解帶來無可估算的好處。

By Eric Ting

調解與公義

公義 (Justice),一個很沈重的字眼,甚少會看到它跟調解走在一起。人們心中的公義,往往與法律串連一起,法律必須維持公義,亦是公義的象徵。哪調解算是甚麽?調解就不講求公義嗎?

不少哲學家、思想家對「公義」一詞作出不同的定義或討論。簡單來說,有人認為「公義」就是捍衛應該發生的事情,把該給的給與那人;有人認為平等分配、平等處事就是一種「公義」;亦有人認為以眼還眼、以牙還牙就是「公義」的體現。本文並不是哲學性文章,為方便理解先採用最大眾化的意思:「公平」、「正義」。

各位調解員均清楚,調解的焦點並不在找出對與錯,更不提作出任何裁決。公義需要尋求事實的真相,需要辯明是非黑白。某程度上,公義確不是調解的重點。這卻激起千層問題,這豈不是調解是閉門造車、亦可不公不平?

調解的焦點在於當時參與調解的雙方,但這並不代表公義並不存在,也不代表當時人可以為所欲為。所謂公平、公正,每一個人心中都有一個標準,一把量度的尺,調解雖然不是要中立第三者去判別公義,卻要求當時雙方要按自己心中的公義去行事。

每當有爭議一方提出一些客觀上不合理的事情,調解員作為一個促進者均會運用不同的技巧令當時人撫心自問其合理性。最為人熟悉的現實測試 (reality test),正是要當時人做他認為符合公義的事。

雖然每一個人對公義有不同理解,但正常的人 (rational beings) 均有一定共同的理解。配合調解員的協助,及自身的誠意,各人均能代入別人心中明白彼此只追求心中的公義,並不是索取更多的利益。調解的成功或可貴之處就在於此。

調解不單講公義、講合理,更不是一個可任意妄為的地方。保密,並不代表閉門造車。調解員的職責除促進會議進行、協助討論,更確保會議合乎調解原則,合乎法例要求。各位不要忘記,調解會議中,調解員亦有權力終止會議。

法庭的裁決,當然是公義的象徵,但當時人、公眾、媒體經常對裁決表示質疑甚至嬅然。在法治的社會中,司法機制已盡力完善以確保當時人對裁決有上訴的機會,此機制亦為文明社會的必須品,本文亦非挑戰司法制度。然而,沒有人會較當時人更清楚事情。比較由當時人的良知作出決定,由第三者決定何謂公義,永遠有無法避免的瑕疵

調解不僅對當時人最有利,某程度上較司法制度更講求公義。如有糾紛,何不先調解呢?

By Eric Ting

調解員 ﹣ 非一般的專業

香港調解正不斷走向專業化、規範化的發展,與所有不同的專門行業一樣,出發點都在於要保持行業的素質、建立應有的操守,更重要是讓專業的技能可以真正幫助用家、幫助市民。

所謂「專業」,指「一個人專門從事一種職業,這種職業乃具有高度的學術性或科學上的知識與技能,以應用於他人,而提供專門的服務」。(牛津英語大辭典)   調解雖然被視為「和事佬」的工作,但專業的調解員卻具備大量的專業技巧及知識,既是一門學問,亦是一個專門行業。

更與別不同的,是調解雖然作為一個專業,卻有其獨特之處。調解,是一個非一般的專業。

知識的覆蓋

調解,需要具備的知識較一般專業要廣。

所謂專業的覆蓋性,是指行業內需要具備的知識及技巧的廣泛程度。建築師負責各種樓宇的設計, 但終究的成果仍是建築物的一種;醫生面對世間奇難雜症,但背後的病理、又或關注點仍是與人體有關。

調解的工作是多變又多樣性,有人關係的地方便有著糾紛,產生糾紛的人和事並無常形,涉及的基本知識亦無人能限定。調解員要處理的糾紛種類繁多:有物業管理、樓宇維修、租務糾紛、家事糾紛、合約糾紛、鄰舍糾紛 …… 調解員需要對各方面都有基本認識。例如處理大廈維修的問題,如果對業主立案法團的組成、授權及運作一無所知,對處理糾紛是有困難的。

理論與實踐

調解,較一般專業更少理論,更多實踐

不少專業均由大學的理論課開始。會計行業有會計學、測量師有測量學,即使牙醫、護士、視光師、教師、翻譯員均有其修讀的本科,接受數年的培訓教育,再於投身社會後在職培訓。

調解,現時部份大專院校學士或碩士課程或會加入調解講授,但以調解為主的高等教育仍未發展。事實上,調解的精要並不在書本內,它不像其它專業要背誦大量專有名詞、術語、理論。調解教育十分重視技巧的運用及表達,還有經驗的累積及分享。成功的調解員不故作艱深、不扮作高高在上,調解乃走入人群的工作。

關係與接觸

調解,較一般專業更講求人的關係。

調解以人為本,處理人的關係。醫生當然重視人,但不會處理病人的內心世界;心理治療師探討對象的心路歷程,但並不主要處理人與人相處的問題;社工或會處理不同的相處關係,但卻不會專處理人與人的紛爭及誤解。

調解介入於人與人之間有紛爭之時,不但為了解決問題,更為了處理人的關係。律師在訴訟中或會為當時人成功取得訟訴的利益,但重來不能令雙方恢復關係。成功的調解,除了幫助當時人找到大家滿意的解決方案外,更能保持甚至改善當時人的關係。這就是真正的雙驘。

總括而言,調解雖然是一個專業,但又與其它專業有所不同。行業發展可參考其它的模式,但忽略了調解專業的特性,則會使調解無法健全地發展。身為調解員,更要了解到本業的獨特性,好好的發揚光大。

By Eric Ting

部份人士對調解的誤解

早前閱讀一管理公司刊物,內有法律常識專欄,由某律師行定期撰文,剛好有一期文章的標題為「律師建平台  調解快夾妥」。文章提及社會上遇到很多的紛糾,使用調解比起採取訴訟更加優勝,然而對律師作為調解員的角色則頗為詭異。

文章表示採用律師作為調解員時,「律師會協助雙方尋求一個最好方案的解決,首先搜集發生意外的詳細資料,如出事地點、環境情況、事發經過、證人、傷亡原因、入院及康復期的支出 …… 律師根據支出單據,上述正確資料去提出索償,一旦雙方達成協議,認同索償金額,案件便不用多花時間排期等待法庭判決。」

文章的表述中,第一個錯誤為:搜集詳細資料。調解員需要了解基本資料,但一般情況下,調解員不會主動去搜集資料。調解員會於調解會議前和當事人溝通,了解事件的始末,閱讀其提供並有關的文件,但不會進行文件的搜集、亦不會作出任何調查。

第二個錯誤為:找尋證人。調解的精神之一,為不專注於判斷誰對誰錯,亦不重視舉證。調解各方無需提出證據或證人去証明問題所在、責任所在。相反,講證據、找證人,才是訴訟的重要一環。

第三個錯誤為:律師根據正確資料去提出索償。律師作為中立的調解員,不會為任何一方提出或建議索償方案。某程度上,調解員不是要審核單據的準確性,而是要確保雙方提出的索償方案實際而可行

事實上,以上三點錯誤,在訴訟的角度看是對的,卻不適用於調解。部份法律界的從業員,雖然同時提供調解服務,或視自己為調解員,但對調解的認識仍不夠深入。部份人士仍走不出法律訴訟的概念,甚至不自覺在調解中擔當起律師或法官的角色。

本文並不是要指出法律從業員並不適合作調解員,卻想說明現今社會,即使是法律界的朋友也對調解並不全然了解。律政司推行調解,訂立法例、成立工作小組之餘,切不能忘記普羅大眾對調解一無所知的事實。

畢竟,調解的精神,並不是一、兩個廣告或活動宣傳便能傳達。

By Eric Ting